一、冬季居家安全,首重一氧化碳中毒的防制。 一氧化碳係因燃燒不完全所產生的氣體,其無臭、無味,人們大量吸入完全不自覺,導致體內血液缺氧,讓人昏迷,嚴重甚至死亡。而發生一氧化碳中毒,大多係因將瓦斯熱水器裝置在室內所導致,消防局呼籲民眾目前政府針對遷移或更換熱水器有補助三千元,可多加利用。 二、冬季也最擔心心血管急病的發生。 三、冬季居家防火、防災的。
消防局表示,第一時間做CPR心肺復甦術,是救人重要的關鍵,另外,哈姆立克急救法,往往也能救人一命
一般住家並不會特別安裝火災感知器,所以如小火警未查覺,就很容易會演變成大火災。因此專家建議民眾可安裝居家用的火災感知器,其安裝簡便,價位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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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停車場「逃生門」以刷卡做出入口管制者 政府要開罰
以前我們都知道地下室停車場「逃生門」以刷卡做出入口管制是錯誤的,因為一旦發生火警時,萬一身上沒帶卡片時,就會影響逃生。現在政府機關已經針對此問題,正式開罰單了。 一、依據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不能妨礙「逃生避 難」以及「防火區劃」,違法者將處同法第91條6~30萬罰款。 二、針對建築物電磁鎖等安全控制措施,主要規範的項目如下附件公文: (ㄧ)地下室停車場通往一樓之逃生門不能採用電磁鎖控制,如果在安全考量非裝不可時其改善方法為,必須與受信總機綜合盤連線,當消防(泡沫、灑水、排煙、消防警報...等)警報動作時,要有能力把磁力鎖自動打開。 (二)當台電公司停電時,無論發電機動作與否,全棟之電磁鎖要有能力自動打開。 三、另外補充,萬一發生火警時,電梯不經控制要能到達一樓以及頂樓平 台,因此,建議建商在起造規劃時,在電梯控制部分規劃成,一樓及 頂樓平台,不用刷卡就可以前往,如此,可以解決此一法規規範之問 題。這一點消防隊及市府工務處使用管理課尚未要求,只是我們的建 議。 《以上資料感謝國霖機電新竹分公司何宗明經理及曾建彰協理提供》 本文轉貼自http://www.ggs.com.tw/news/view.aspx?ID=713華人機電產 業平台
桃園縣社區事務管理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訂為【桃園縣社區事務管理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人民團體法)設立,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
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本會成立宗旨為提昇公寓大廈社區事務管理人素質為目的。
二. 透過會員聯誼、舉辦相關專業事務講座、案場實務經驗分享,互相學習激勵,以達成提昇
公寓大廈社區事務管理人員之素質。
三. 建立網路平台設置專屬網站,提供會員政府公寓大廈管理事務相關資訊宣導,及會員職場
心得文章、就業職缺、等資訊。
四. 透過協會協調溝通,可到各會員案場觀摩、學習、指導,增加實務經驗分享。
五. 透過各會員案場經驗,推薦優良廠商服務社區。
六. 協助政府推動照顧弱勢團體、中低收入戶、殘障…等社會福利相關政令之宣導實施。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會員:凡設籍或居住工作於桃園縣行政區域內年滿二十歲,有意從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者
,得申請入會或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二.增設贊助會員,其無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費用之義務。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若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為利組織運作,得定特別條款「會員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
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
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超過三百人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四.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活動費、事務費收支及贊助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決議財產之處分。
七.決議本會之解散。
八.決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
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
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會議事項。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或解任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本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事工作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為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執行祕書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其他組織簡章由理監事會擬定,且由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
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監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各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為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
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四千五百 元。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
造年度工作表、收支決算表、現金收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監事會審核後,造具
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於財產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百年四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本章程已報經桃園縣政府一百年七月八日府社發字第1000268565號函准予備查。)
最近更新在 週六, 24 九月 2011 09:31
本會創於民國100年4月17日由一群熱心於社區事務管理人及優良協力廠商所組成.。
創立本會的宗旨在於:
1.提昇公寓大廈社區事務管理人素質為目的。
2.透過會員聯誼、舉辦相關專業事務講座、案場實務經驗分享,互相學習激勵,以達成提昇公寓大廈社區事務管理人員之素質。
3.建立網路平台設置專屬網站,提供會員政府公寓大廈管理事務相關資訊宣導,及會員職場心得文章、就業職缺、等資訊。
4.透過協會協調溝通,可到各會員案場觀摩、學習、指導,增加實務經驗分享。
5.透過各會員案場經驗,推薦優良廠商服務社區。
6.協助政府推動照顧弱勢團體、中低收入戶、殘障…等社會福利相關政令之宣導實施。
近年來,桃園縣社區數量蓬勃的成長,事務管理人的素質有跟不上社區數量成長的腳步,亦有很多剛取得證照的總幹事由於沒有實務經驗仍在門口徬徨望之怯步的。希望我們協會的成立能帶給所有已從事社區事務管理者、希望從事社區事務管理者、以及優良廠商一個互相聯繫、學習成長的平台。
感謝所有努力付出的夥伴們,也歡迎新的成員加入我們的大家庭一齊茁壯成長。
作者:丁潮鯤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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